
债券承销领域,“承销”二字主要来源于《证券法》的相关规定,承销商的意义相当于传统经济行为中的经销商。为进一步明确承销机构的角色和责任,在法规中将承销责任分为:包销和代销,其中包销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。
其实在债券领域,包销和代销本身并没有过于绝对的差异,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读一下笔者之前的文章《包销?认真你就输了》。因为利率难以提前确定,导致包销和代销之间的差别更多流于字面上的差异。
目前,在笔者已知的法规中。对于包销,国债对于甲类承销团成员是有最低承销额度的要求,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强制包销;而对于代销,目前只有上市公司配股约定必须代销。除此之外,暂未见到强制进行包销和代销的规定。
配股之所以约定代销,原因在于,配股价格可以定的很低,只要不低于1元/股即可。作为承销商,如果可以代销,自然可以一股都不卖,直接收入囊中,进而赚的盆满钵满。问题在于这样会伤害广大股民的利益,因此监管自然不可能坐视不管,进而约定只能代销。
作为承销机构,在债券承销机构中正常可以找到这样几个角色,主承销商、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。其中主承销商可以进一步可以分化为,牵头主承销商、联席牵头主承销商等。
(一)关于主承销商
正常情况下,债券承销领域中,主承销商正常扮演比较核心的角色,尽职调查、申报、发行和存续期管理(受托管理人)大多情况下是由主承销商或者其中一员来担任。
这里就要说道说道主承销商这个角色。在股权业务中,因为尽调阶段涵盖发行前的各个阶段,包括辅导期和申报期,正是因为事项过于复杂,所以监管要求保荐机构最多只能由两家担任。类比之下,债券主承销商均承担尽调和申报等方面的职责,工作其实并不简单,但是承销机构数量并没有特别的限制。在工作职责类似,保荐机构数量有限制,但是债券主承销商数量几乎没有约束,笔者以为有值得思考的地方。
(二)关于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
一般项目,在可以的情况下,承销机构当然愿意做主承销商,毕竟可以名正言顺的获取更多的利益。但是有些情况下,根据监管要求,只能选择做副主承销商或者分销商,比如:交易商协会和之前企业债,在没有满足主承销商资格的情况下,能选择做副主或者分销商就已经很好了。
实务中,大多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都是象征性的存在,并不具有太多实际意义,除非一些特殊情况。比如,有些承销机构为了避免内部繁琐的内控流程,直接选择做副主或者分销商,一纸协议比担任主承销商要简单多了。又比如,有些项目快做完了,项目组或者主要承揽人员出现变动,为了平衡利益,临时加入副主和分销商,进而平衡利益,也是比较正常的存在。当然,这些事情所有的前提是,各方你情我愿,合法合规。
如上,供参考。